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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邮币卡维权工作委员会的不足



2005-5-20 16:40:22
    中华全国邮币卡维权工作委员会的不足

  看了《中华全国邮币卡维权工作委员会章程》深感大家对邮市的关心之重,但我也同时深感我们的工作,有明显不足:

  从涉及邮票的部分看,《中华全国邮币卡维权工作委员会章程》有明显未打中邮政的要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邮票打折的问题。其实,邮政破坏邮票的经营秩序、执法违法,以及工商部门不作为,方是邮票打折,邮人受害的根本原因——它比邮票不能用,更为根本。因为邮政违规、违法,使邮票打折在先,邮票打折之后,邮政才不让邮票使用。下面是笔者的〈邮票的经营秩序不容破坏,邮政执法犯法当休矣!〉、〈邮票大幅打折 假邮票泛滥成灾〉、〈强烈呼吁工商介入邮市依法管理与打假〉三篇文章。

    邮票的经营秩序不容破坏,邮政执法犯法当休矣!

  邮票属邮政专营?只有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属邮政企业专营;经营者经营纪特邮票只需在工商部门登记,在邮政部门备案即可,不需经邮政的许可;经营者经营假邮票,由工商部门处罚,邮政收缴假邮票属越权执法……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作了明确规定的。然而6月13日《中国集邮报》头版《为邮资凭证通行护航》(下称《护航》)及《“湘”火爆战役查处10万枚假票》(下称《查假》)、2003年8月14日《中国邮政报》的《假邮资凭证向邮政通信领域泛滥探因》(下文称《探因》)……却刊登了甚多现在流行的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的观点和邮政执法部门的行为。这些观点和行为对邮市及涉邮消费者、涉邮群体的危害是极大的:已使近十二年来国家发行的邮票几乎都深幅打折(有的在邮市上,只有1折2折),更重要的是这些观点和行为破坏了邮票的正常经营秩序,使无数邮人怨恨政府(邮政),危及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任其发展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

  1:“邮票属邮政专营”篡改了法律,占邮票中绝对多数的已过发行期邮票邮局不能出售  《护航》一文第六自然段说:“……邮票是邮政部门专营的特殊商品,发现打折票应追查源头……”

  上述说法的前面部分明显篡改了法律:

  国家邮政局与国家工商局于1999年联合颁布的行政法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三章经营业务的管理第五条为:“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由邮政通信企业专营,除邮政通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邮政通信企业委托的邮政代办、邮票代售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的具体范围由国家邮政局确定并公布。”

  据2002年10月15日《中国集邮报》头版《“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有了明确说明》报道: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有普28《长城》、普29《万里长城(明)》,普30《保护人类共有的家园》(第一、二组),普31《中国鸟》(第一、二组)共四组。

  这也就是讲,只有上述四组邮票属邮政企业专营,非邮政企业或个人违规经营上述四组邮票时,邮政可依法律将其予以没收(若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邮政可对其予以警告或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邮政通信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邮资凭证发行的规定,在规定的发行期内近按面值或规定售价出售邮资凭证。”这就意味着邮政企业过了发行期(现在纪、特邮票的发行期为半年)以后出售邮票是违反了《办法》这一行政法规的,是非法的。这也同时意味着,消费者、集邮爱好者、投资者要购买过了发行期的邮票,必须到邮政企业之外的其它企业或个人手中购买(实际上邮政企业不但不会在其它窗口出售,他们只是常常向邮市非法打折倾销普通邮票和纪特邮票,所以集邮者很难从邮政窗口直接买到纪特邮票)。

  为何占邮票中绝对多数的过了发行期的邮票邮政企业不能出售呢?因为集邮者、投资者、邮商购邮票的前提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向他们承诺了发行期,过了发行期就购不到邮票了,所以他们才会积极的去购买邮票。如果邮政企业可以无限期地出售这种邮票,那购买者买它又有何意义?另外,国家也只有以这种法律的形式保护购邮者的权力,才能使购邮者放心购买邮票。否则,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纪特邮票有严格的发行期就无任何意义了!

  从以上的情况可知,占邮票中的绝对多数的已过发行期的纪特邮票都不属邮政企业专营,更重要的是已过发行期的邮票邮政企业不得出售,其更不能篡改法律,擅自扩大“专营邮票”范围,收缴经营者已过发行期的纪特邮票,破坏邮票的正常流通秩序,阻止邮票回流通信领域。

  2:邮政企业低于面值出售邮票违法

  《护航》第六自然段的后面部分的说法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若追查出打折卖邮票的源头是邮政企业,则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因为《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邮政企业必须按面值或规定售价出售邮资凭证,其低于面值出售邮票显然违法了。

  3:商户低于面值出售邮票没违法

  若追查出打折卖邮票的源头是商户,则另当别论:

  《护航》倒数第二自然段说:“二,抓住重点,深入调查了解,会同工商行政部门对经营低面值邮票的商户进行处罚,维护邮政的合法权益。”这种说法是明显不妥的,与法无据的。首先,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商户不得低于面值销售邮票,商户“割肉”卖自己的邮票的放血行为谁也管不着。其次,处罚经营户低于面值卖邮票,是对所有邮票拥有者的处罚。因为十多年来所发行的编年邮票几乎全都打折,这本已是对拥有这些邮票的人的不公正的“处罚”,若再不能卖了,也就是说一分钱都卖不到了,不是比打折都不如了吗?这是对无辜的受害者又加了更凶更猛更无理更无法无天的一害。更重要的原因是,一些地方邮政企业打折卖邮票的前提就是他们自认为自己打折倾销出去的邮票,可以用防倒流戳.借口邮票属其专营非法收缴经营者的邮票以及其它非法手段(如规定纪特邮票不能寄信——《护航》予以了详述)阻止邮票回流他们所在的邮政通信领域。如果打折卖出的邮票马上就流回来了,要让其寄信,他们会去卖吗?如果商户不能将自己买到的打折邮票卖掉去了,不是正好中了他们的下怀吗?这不是等于鼓励了他们打折卖邮票吗?

  4:经常邮票不需邮政许可,邮政虚设权力

  《查假》一文称:“湖南省邮政执法大队为严厉打击一些邮市中出现的‘北戴河’等假邮票,展开了以查处‘北戴河’假邮票为重点的‘火爆战役’稽查行动……据子解,目前已在炎陵县查获违法销售‘北戴河’假邮票的经营户4家,收缴假邮票及未经许可经营的邮票200余枚;在澧县查获假邮票经营户1家,当场收缴假邮票近千枚,其中‘北戴河’假邮票200多枚,其他假邮票700多枚;娄底的邮政执法队也查获4家无证经营户,暂扣邮票、邮资封670枚。”

  《查假》一文中说的地方邮政当局以经营者未经其许可为由,而收缴或暂扣其所经营的邮票(《探因》一文第一自然段则更明确的说:“……小卖店未获邮政授权就出售邮票的现象在各地都有......”),这是与法无据的。因为已领工商经营执照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办法》第二章经营主体的管理第十一条:“申请经营集邮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于登记后7个工作日到邮政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所以经营已过发行期的纪特邮票并不需经邮政当局的许可,只需持营业执照到当地工商部门办量登记手续,就可开张营业,然后在办了登记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到邮政部门备案(备案无非是告诉邮政,经营者已开始经营邮票了。若开办集邮市场则必需获得所在地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许可证,经营现行通信的普通邮票也要得到邮政的授权)。故邮政当局以经营者未经其许可而未办理许可证为由,收缴或暂扣(其自己不能出售的已过发行期的)纪特邮票是与法无据的,是其自己给自己虚设的权力。

  5:邮政无权收缴假邮票

  《查假》一文说地方邮政局收缴了经营者的假邮票,这是地方邮政的越权执法行为。

  《办法》第四章法罚则第27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二)......”这就明确了经营者经营了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的,应由工商部门依法对其处罚。邮政部门单方面去收缴假邮票,是一种与法无据的越权执法的行为。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是非常科学和合理的:因为邮政企业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如果邮政企业拥有收缴假邮票的权利的话,其便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利打击与其有切身利益关系的经营者,使邮票的正常经营秩序遭到破坏。其可以明知是已过发行期自己都不能卖的纪特邮票,却敢篡改法律把其当成属其专营的邮票来没收,就更可能把真邮票当成假邮票来没收。没收之后,邮政企业处在管理者的位置上,经营者告状都没门。

  6: 在集邮市场之外经营邮票没违法,普通商店可兼营邮票

  还有一种《护航》、《查假》两文中未出现的对集邮事业危害更大的说法:有的地方邮政当局在执法中说,邮票只有在邮市上交易才是合法的,在其它地方交易时属违法,这种说法,即不合理,也不合法。

  1995年9月26日发布的“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邮部联[1995]670号)”(下称《“办法”通知》)中的《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的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已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兼营集邮票品,应报请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增加经营项目。”这无疑说明其它(个体)商店,如学校边的超市等,均可兼营集邮票品(含纪特邮票)。不在集邮市场经营邮票就是非法交易邮票的说法是与法无据的,是一种违法的说法。

  7:邮票的经营秩序已遭破坏、假邮票泛滥成灾

  邮政利用自己虚设的邮票属其专营的权力不允许其它经营者经营邮票,迫使其它经营者经营真邮票时象经营假邮票一样,躲在暗地里非法进行。由于邮票流通不畅,邮票便自然而然地跌破面值,时间一长,跌破面值的打折邮票便堆积如山,且打折的幅度越来越高,到现在有的仅剩面值的1至2折了。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打折邮票堆积如山,已经被迫形成了一个非法流通的渠道,一些不法分子,便趁机造假邮票,混进真的打折邮票当中。随着真邮票在暗地里流通,造成假邮票泛滥成灾,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参看《探因》)

  8:呼吁工商部门介入

  我们呼吁全国各地的工商部门要积极地参与打击制假售假邮资票品,更要依法大胆地管管那些违规违法的邮政企业,保护那些几乎从来没有得到过有关部门保护,极其渴望得到保护的用邮者、集邮爱好者、投资者、经营者。

  9:希望邮票回归通信领域,邮票的回归对邮政也有利

  最后,笔者想向大家说:消费者有权购买已过发行期的邮票用于集邮或通信,邮政企业无权掠夺消费者的权利。在消费者的权利不得掠夺下,《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办法》、《“办法”通知》的保护及工商部门的积极参与下,涉邮群体希望已过发行期的大幅打折贬值的邮票能源源不断地流向通信领域,以使邮票升值,恢复其本来的面目。这正如《护航》第五自然段说的:“邮票回归邮政是繁荣集邮事业的良策。我国邮票市场持续低迷,专家分析主要原因之一是纪特邮票流离邮政。如果再人为地拒绝贴用,无疑雪上加霜,就会形成不良循环:纪特邮票不能贴信使用,就失去了作邮资凭证的本质属性,使许多人不再集邮,导致邮局的集邮收入减少,这损害的仍然是邮政自身利益。”

  特别说明:根据《邮政法实施细则》第57条,以营利为目的,假造邮资凭证,邮政是有没收造假者的假邮资凭证的执法权的。(但无没收经营者的假邮资凭证的权力)

    邮票大幅打折 假邮票泛滥成灾

  北京马甸、上海卢工等全国各地的邮市上的大量邮票流出邮市后,便“无路可走了”、只得在暗地里被迫非法流通、进入邮政通信领域。由于流通受阻,邮市上大量邮票便堆积如山,且大幅打折。更重要的是假邮票也不甘示弱,它们顺便搭上了顺风船,混在真邮票的非法流通渠道中,这样假邮票便泛滥成灾,使国家的财产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而这一切都是地方邮政违规经营,越权执法造成的。

  下面先讲相关法规:

  1995年颁布的“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办法》第3条:本办法所称集邮票品是指除普通邮票以外的邮资凭证和集邮品,包括纪念邮票、特种邮票、邮资信封等。第6条:已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兼营集邮票品,应报请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增加经营项目。

  国家邮政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联合颁布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经营集邮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于登记后7个工作日到邮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现行通行使用的普通邮票由邮政企业专营,除邮政通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邮政通信企业委托的邮政代办、邮票代售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的具体范围由国家邮政局确定并公布。

  2002年10月15日《中国集邮报》头版《“现行通信使用的普票”有了明确说明》说: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有普28《长城》、普29《万里长城(明)》、普30《保护人类共有的家园》(第一、二组)、普31《中国鸟》(第一、二组)共四组。

  在普通邮票当中,四组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只是占了极少数的份额,而在包含纪特邮票的所有邮票中所占的份额就更少。

  由上述可知,除了占邮票中极少数的现行通信的四组普通邮票外,其它的邮票都不属邮政专营,经营其它邮票只需在工商部门登记后,即可开张营业,(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到邮政部门备案,只是经营者履行告知邮政:我已经开始经营邮票了而已),所以经营邮票(除四组现行通信的普通邮票)根本就不要得到邮政的授权。(其实纪特邮票一旦过了发行期,邮政停止了销售,可供流通的只有集邮者.投资者等手中的邮票,这些邮票都是集邮者.投资者的私有财产,别人的私有财产怎么会属于邮政专营?!)

  而地方邮政局则公开违反上述法规,说邮票属其专营,如2003年8月14日《中国邮政报》《假邮资凭证向邮政通信领域泛滥探因》:“……随便一个小卖店未获邮政授权就出售邮票的现象在各地都有……”2003年7月17日《广西政法报》《国家发行的邮票也有过期》称:“柳州邮政局市场经营科的余科长说:销售邮票是一种国家专营行业。一些能够销售邮票的代办点或信函专营点,都是得到了邮政部门的授权或认可的,凡是没经过这个程序的人,一律不允许销售……”2003年6月13日《中国集邮报》《为邮资凭证通行护航》第六自然段说:"……邮票是邮政部门专营的特殊商品……"2002年10月12日《江南都市报》《邮寄的信件被如数退回》:"……南昌市邮政局下罗邮政分局郑淳局长说……‘……邮票是邮政部门专营商品……’”……由于地方邮政说邮票属其专营,他们除了不敢不让邮市上的商户经营其“专营”的邮票外,邮市之外的商户经营邮票时,邮政便借口邮票属其专营,不让商户经营邮票,甚至越权执法收缴不属于其专营的商户的邮票,致使邮票流通受阻,邮市上的邮票流不出去而堆积如山,大幅打折。假邮票则趁机混进了真邮票的“非法”流通渠道,搭上了顺风船,而泛滥成灾,使国家的财产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这真可谓邮政的霸道行为导致其自己搬起石头来砸自己的脚,只可惜大损了国家的利益!

      强烈呼吁工商介入邮市依法管理与打假(刘鸿龙)

  由于邮票市场的经营和管理现在非常的混乱,一些地方邮政企业越权执法,借口邮票打假,非法干扰邮票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使假邮票的泛滥势头未得到扼止,反而呈现出蔓延的趋势,所以邮票市场当前急需得到有关部门的管理。我们强烈呼吁对邮票市场负有管理责任的工商部门介入邮票市场依法管理,尤其是打假!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二)......

  这就明确了邮政无权处罚经营者经营假邮票。只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营者经营假邮票的处罚权。邮政部门直接打击假经营邮票,是一种越权执法的行为。但很多地方邮政却擅自直接进入邮票市场打假,其后面实际上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目的:以打假为幌子,实际却是为了阻止投资者、集邮者等手中的,以及地方邮政自己打折倾销出去的邮票回流邮政通信领域。

  另外,众所周知,纪特邮票一旦过了发行期,邮政停止了销售,可供流通的只有集邮者、投资者等手中的邮票,这些邮票都是集邮者、投资者的私有财产,别人的私有财产不可能属于邮政专营。在邮市上经营的邮票几乎都是过了发行期的邮票,经营者经营这些“ 私有财产”不可能要得到邮政的授权或者许可。更重要的是:

  (一)1995年颁布的“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办法》第3条:本办法所称集邮票品是指除普通邮票以外的邮资凭证和集邮品,包括纪念邮票、特种邮票、邮资信封等。第四条作为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由邮政企业专营。除邮政企业和邮政企业委托的邮票代售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普通邮票。第6条:已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兼营集邮票品,应报请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增加经营项目。

  (二)1999年国家邮政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经营集邮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于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到邮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现行通行使用的普通邮票由邮政企业专营,除邮政通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邮政通信企业委托的邮政代办、邮票代售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的具体范围由国家邮政局确定并公布。(2002年9月25日的国家邮政局公告予以了公布)而地方邮政却对上述法规进行曲解,将它们说成是:邮票属于邮政专营,不让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邮票。(实际上只有占邮票中极少数的四组普通邮票属于邮政专营。)

  地方邮政甚至公开在媒体上说邮票属于邮政专营,如2003年8月14日《中国邮政报》《假邮资凭证向邮政通信领域泛滥探因》:“……随便一个小卖店未获邮政授权就出售邮票的现象在各地都有……”2003年7月17日《广西政法报》《国家发行的邮票也有过期》称:“柳州邮政局市场经营科的余科长说:销售邮票是一种国家专营行业。一些能够销售邮票的代办点或信函专营点,都是得到了邮政部门的授权或认可的,凡是没经过这个程序的人,一律不允许销售……”2003年6月13日《中国集邮报》《为邮资凭证通行护航》第六自然段说:"……邮票是邮政部门专营的特殊商品……"2002年10月12日《江南都市报》《邮寄的信件被如数退回》:“……南昌市邮政局下罗邮政分局郑淳局长说……‘……邮票是邮政部门专营商品……’”

  鉴于邮票市场现在的管理极其混乱,一些地方工商部门却置之不理,任由一些地方邮政为所欲为,经营假邮票的不法分子疯狂售假。更有甚者,一些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不懂法律,或者装着不懂法律,在地方邮政的“邀请”下,进行所谓的联合执法:他们不是告诉经营者纪特邮票不属于邮政专营,而是以邮票属于邮政专营,或以经营者未经邮政许可经营纪特邮票,或经营者误以为纪特邮票属于邮政专营而未办理经营(或兼营)执照为由,共同到各地收缴经营者的纪特邮票,破坏邮票的经营秩序。致使1992年至今所发行的纪特邮票在邮市上跌的面目全非,几乎全部都深幅打折。

  所以我们在此强烈呼吁有关部门要知法懂法,强烈呼吁对邮票市场负有管理责任的工商部门介入邮票市场依法进行管理,尤其是打假。

  附:

  1,上述“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办法》第6条,以及《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普通商店,或者经营集邮票品的专业户要经营集邮票品时,只需在工商部门登记后,即可兼营,或者开张营业。但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应到邮政部门备案(备案只是经营者履行告知邮政:我已经开始经营邮票了而已),所以经营集邮票品根本就不要得到邮政的授权或者许可。

  2,2002年9月25日的国家邮政局公告:

  为规范集邮市场经营秩序,根据《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的具体范围通告如下:

  “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是指面值适用于当前邮资标准的普通邮票,现时期系指普28《长城》、普29《万里长城(明)》、普30《保护人类共有家园》(第一组、第二组)、普31《中国鸟》(第一组、第二组)四组普通邮票。

  除上述普通邮票外的其他各类邮票,可以继续用于通信(明令停止使用的除外),也可以用于集邮经营。

刘鸿龙

200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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