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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FIP评审规则



2005-4-24 10:23:44

  拜读了王保祥先生的《正确认识FIP评审规则》一文后,笔者对其中的某些观点不敢苟同,在此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要举办FIP系统的竞赛性邮展,就必须全面遵守《FIP集邮展览各项规则》,当然也包括各种《FIP评审规则》。

  以“1996年中国——第9届亚洲国际集邮展览特别规则”为例,在其“第四条规则”中明确规定:

  该展览将施用下列规则:

  ——国际集邮联合会(FIP)展览总规则(GREX)

  ——FIP展览评审总规则(GREV)

  ——FIP竞赛类别评审专用规则(SREVS)和现代集邮沙龙指导规则

  ——中国'96邮展特别规则。

  由此可见,举办一届国际邮展,它要“施用”一系列《规则》,而且《特别规则》的“地位”最低,即它要与SREVS、GREV或GREX有所抵触时,应服从这些《规则》,《特别规则》仅适用于该届邮展,目的是进一步明确FIP上述3种《规则》中没有明确的内容或允许在一个范围内而针对该邮展又必须固定下来的一些内容,如竞赛性类别到底是那些,是否设试验类,对它有何规定,展框到底是12个贴片的,还是16个贴片等等以及一些事物情的内容等。

  总之,只要FIP系统的竞赛性邮展,上述3种《规则》就通通适用,所谓《特别规则》只能是它们的补充,而不能违犯它们,它更不是某届邮展所“施用”的惟一《规则》。

  至于王文说:“先有了制作好的展品,然后才举办邮展,有了邮展才使用评审规则。”这就像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一样,不应强调其某一方面,而应辩证地看这个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展品”而不是“邮集”,它们是两回事,就是为邮展而制作的,是有了邮展才征集展品的!没有邮展那里来的“展品”!有的只是集邮者家中的“邮集”!

  当然,《评审规则》不是邮展规则的全部,但缺了它们也是不行的。因为在《FIP展览总规则》“第40条展品的评定”中明确规定:“所有评审委员应按照FIP集邮展览竞赛性展品评审总规则和各竞赛性类别评审专用规则对分配的展品进行评定”;同时,在《特别规则》也说明了要“施用”这些《评审规则》。

  因此,任何FIP系统的邮展在展品评审这个环节上都要服从这些《评审规则》。

  虽然,我国的“全国邮展”要遵守的是“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的《展览总规则》和各项《评审规则》,但它们均是从上述3种FIP《规则》中派生出来的,其原则精神是一致的,只是个别地方作了某些小调整,以便更适合中国的国情。
《集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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